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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部门决算
发布时间: 2023-08-28  作者:   来源: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主要有以下职责:

1、接受思茅区委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对思茅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按照区委和上级检察院确定的工作方针,研究、决定和部署我区检察工作任务,并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任务的执行。

2、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6、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承办中共思茅区委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22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概述

2022年,在省市检察院、区委的正确领导和区人大的有力监督、区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区政协的民主监督下,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批捕各类刑事犯罪149件204人,起诉347件425人。批捕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两抢一盗”等犯罪88件103人,起诉113件145人;批捕扰乱公共秩序、毒品犯罪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28件50人,起诉17件35人;批捕放火、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3件3人,起诉129件132人,切实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依法打击跨境违法犯罪,批捕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3件9人,起诉6件12人。

依法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5件15人,起诉19件12人,不起诉11人。实现党组成员、中层领导、员额检察官、未检干警分别担任我区所有(公立)中小学及幼儿园法治副校长的全覆盖模式,构建检察机关、社会、学校、家庭“四维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平台:一是以“检察开放日”、“法治副校长”、“法治进校园”、落实“一号检察建议”等多种方式开展法治宣传;二是建成“一站式”取证和询问中心,对受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在同一场所,一次性开展案件询问、身体检查、证据提取、心理疏导、司法救助、预防教育等工作。

依法惩处各类职务犯罪。加强与纪委监察委就提前介入、案件移送、审查等方面的沟通协作,形成反腐合力。扎实做好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决定逮捕9件9人,提起公诉12件12人,在依法惩治腐败中继续发挥重要职能作用。

加强涉检信访工作。切实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接待来访群众来信来访99人次(其中检察长接访10人次)。结合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对救助对象是未成年智力残疾人和退伍残疾军人的两件司法救助案件进行了检察听证,及时帮助被害贫困家庭解决燃眉之急,办理国家司法救助19件22人,发放救助金12万元。对来信群众7日内程序性回复率达到100%,实现了“日清日结,随办随回复”。对市院交办“三级检察长包办”的郭某某重复信访案举行公开听证;举行首次检律协作座谈会,对检律协作定期协商机制进行协商和研讨。

努力做强做实民事行政检察。办理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案件13件、支持起诉案件34件、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19件,裁判文书监督4件;行政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案件11件、行政类综合检察建议3件,积极办理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开展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代书民事起诉状,共代书25人次,发出检察建议2件。

努力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办理检察公益诉讼线索194件,其中刑事附带民事检察公益诉讼2件。积极探索公益诉讼等外领域,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案件60件。开展检消协作工作约谈机关单位3次,开展联席会1次。

强化刑事诉讼监督。提前介入刑事案件104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8件,监督撤案20件,追捕7人,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29件。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8次,共守司法公正防线。

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开展监督,对监管活动违法提出纠正意见99件。对辖区内的248人监外执行罪犯进行1次全面回访考察,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对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排查,经排查一名长期“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在对其减刑、病情证明等检查后报市院核查后现已收监。列席《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思茅区首次收监执行案例听证会进行全程监督。

强化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决策、意识形态“三同步”及向党委、上级院请示报告等制度,认真落实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联系,通过检察开放日、公开听证等活动畅通联系渠道,更好地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年内举办检察开放日1次,公开听证39次。加强检务公开工作,公开重要案件信息335件、法律文书354份。开展案件评查648件,健全将评查结果纳入检察官业绩考核工作衔接机制;为律师提供阅卷服务172件次,依法保障律师权益。

积极完善捕诉一体工作机制。整合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两项职能,所有刑事案件实行“捕诉一体”办理,将员额检察官划分五个办案组,建立专业化办案机制并严格、规范、科学运行,通过提高审批权限、强化提前介入、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数据核查通报等措施,办案和监督质效得到提升。

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严格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371件447人。充分发挥检察官主导作用,建立值班律师制度,由律师提供帮助并全程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精简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

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把“党建+”思维融入到各项业务工作中,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坚持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开展主题党日等各项活动12次,检察长、党组成员上党课5次。把党建工作与检察业务深度融合、相互促进,结合建党100周年、建国72周年开展“阅读党史书记点燃红色初心”职工读书月、“红色故事大家讲”读书会、“传承红色基因”等系列教育活动6次,与整碗村党总支、凤凰社区党支部、曼联社区党支部分别开展联建活动,积极完成“双报到双服务双报告”活动,党支部、全体党员到社区各报到6次,开展服务240余人次,服务时长人均14.75小时。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坚持严基调,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自全国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启动以来,思茅区检察院坚持高站位谋划、高标准要求、高质量落实,开展重要论著、党史教育、政法工作条例、党规党纪集体、分组讨论、个人自学98次;参加“一把手”上党课2次;政治轮训5次,警示教育3次,参学率达100%。选树英模1人,最美干警1人。制定本院“7+N”顽瘴痼疾整治方案,主动查找本院存在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到位,执法办案不规范、办案质量不高”两个方面顽瘴痼疾,以自查谈心谈话116人次,自查表填报104人次、重点案件评查398件、智能化大数据评查2937条、核查信息化、基建工程10个项目等方式彻底清查“7+N”顽瘴痼疾。通过自查及排查,一是查出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违反回避规定办理我院案件1起,已按要求上报问题线索组。二是自查出执法办案不规范、文书制作、归档、案卡填录错漏等问题117条,现已按要求进行逐项整改。其余方面不存在问题。共召开座谈会3次,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各1次,收集意见建议25条,相互提出批评意见12条,已制定相关整改措施并严格落实。与全院干警分别签订《“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告知书》、《涉及7个顽瘴痼疾自查承诺书》等承诺书;健全完善思茅区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信息库,由综合业务部门向业务部门提供查询服务,若发现离任人员违规从事律师执业(违反回避规定)的,及时登记上报;制定《关于规范本院离职人员从事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工作的办法》等制度。

着力强化纪律作风建设。狠抓意识形态工作,时刻关注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干警及书记员的纪律作风问题,紧盯关键人、关键处、关键事、关键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彻底肃清白恩培、秦光荣、沈培平等“流毒”、“余毒”影响,认真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党组书记、检察长与班子成员,分管领导与部门负责人之间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全体干警包括书记员签订廉政承诺书,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着力推进综合素能提升。组织干警到省、市检察院、区委党校等学习培训40余次,同时以网络和手机在线等方式开展在线学法活动和各类检察系统专业视频培训,并利用“检答网”等新型网络学习平台,加强检察业务学习。

着力加强法治宣传工作。通过新媒体发布宣传稿件71期。以“我为群众办实事”“法治进乡村、进校园”、“检察宣传周”、“防范非法集资”“三个规定宣讲”等宣传活动为契机,深入辖区各乡镇、中小学、社区开展法治宣传30余次,受众人数达6000余人,发放宣传册8000余份。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我部门共设置8个内设机构,包括: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政治部、办公室、综合业务部,所属单位0个。

(二)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分别是:

1.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2022年末实有人员编制43人。其中:行政编制43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40人(含行政工勤人员2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尚未移交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共计0人(离休0人,退休0人);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21人(离休1人,退休20人)。

实有车辆编制7辆,在编实有车辆7辆。

第二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本部门2022年度无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本部门2022年度无国有资本经营,也不存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的收支,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

第三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 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部门2022年度收入合计14,367,912.60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4,307,912.60元,占总收入的99.58%;上级补助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元(含教育收费,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60,000.00元,占总收入的0.42%。与上年相比,收入合计减少113,017.46元,下降0.79%。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266,915.57元,增长1.90%;上级补助收入增加0.00元,增长0%;事业收入增加0.00元,增长0%;经营收入增加0.00元,增长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增加0.00元,增长0%;其他收入减少153,898.11元,下降71.95%。主要原因是2021年地方财政一次性解决了转隶到监察委11个人的职业年金记实资金153,898.11元,而2022年不再有此资金。

二、 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部门2022年度支出合计14,429,342.84元。其中:基本支出10,188,315.60元,占总支出的70.61%;项目支出4,241,027.24元,占总支出的29.39%;上缴上级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经营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相比,支出合计减少33,282.19元,下降0.23%。其中:基本支出增加938,682.99元,增长10.15%;项目支出减少971,965.18元,下降18.65%;上缴上级支出增加0.00元,增长0%;经营支出增加0.00元,增长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增加0.00元,增长0%。主要原因分析是:基本支出增加,是因政策调整,人员支出增加,导致支出增加938,682.99元;项目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2022年项目保障经费较之前年度减少。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2年度用于保障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0,188,315.60元。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9,006,963.60元,占基本支出的88.40%;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1,181,352.00元,占基本支出的11.60%。人均公用经费支出27,315.00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2年度用于保障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4,241,027.24元。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0.00元、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4,241,027.24元。与上年对比减少了971,972.76元,减幅18.65%。减少的主要原因为相关的经费支出减少(其中执法办案补助900,000.00元,扫黑除恶经费71,972.76元)。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1、检察监督710,000.00元;2、其他检察支出3,362,027.24元;3、司法救助169,000.00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部门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4,307,912.60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9.16%。与上年相比增加266,915.57元,增长1.90%,主要原因分析是因政策调整,人员支出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12,376,843.33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6.50%。主要用于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以及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720,787.27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04%。主要用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记实支出等;

3.卫生健康(类)支出587,50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11%。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支出、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支出、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支出;

4.住房保障(类)支出622,782.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35%。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缴存。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2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498,900.00元,支出决算为194,279.54元,完成年初预算的38.9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00元,占总支出决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0.00元,占总支出决算的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171,356.54元,占总支出决算的88.2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22,923.00元,占总支出决算的11.80%,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22,923.00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国(境)外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明细情况如下: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部门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498,900.00元,支出决算为194,279.54元,完成年初预算的38.9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为0.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171,356.54元,完成年初预算的42.9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22,923.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2.92%。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三公”经费决算数较预算数大幅下降;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增长是因为随着车龄的增长,修理费有所增加。

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增加65,192.69元,增长50.5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0.00元,增长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增加0.00元,增长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增加78,744.69元,增长85.0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13,552.00元,下降37.15%。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是:虽然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公务接待经费”大幅下降,但是总体“三公”经费决算数较上年有所增长,因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随着车龄的增长,修理费用有所增加。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实物量的具体情况

1.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购置车辆0辆。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7辆。主要用于办案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00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23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检察业务中有关部门到我院开展检察工作时发生的接待支出。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部门2022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181,352.00元,比上年增加41,902.95元,增长3.68%,主要原因分析:2022年招录及新调入人员6人,其公务交通补贴支出相应增加。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交通费等方面。

三、 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部门资产总额26,151,444.52元,其中,流动资产1,501,210.84元,固定资产20,442,227.68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元,在建工程0元,无形资产2,738,806.00元,其他资产1,469,200.00元(其中:受托代理资产1,364,464.39元)。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1,072,971.14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加1,072,971.14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元。

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表



单位: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车辆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26151444.52

1501210.84

20442227.68

962409.21

1830107.00

0

17649711.47

0

0

2738806.00

1469200.00




填报说明: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3.填报金额为资产“账面原值”。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2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790,607.0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407,607.00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383,000.00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790,607.00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公开12表2022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和“公开13表2022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由一级预算单位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公开,我院无2022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公开12表和2022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公开13表。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公开14表-公开21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是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部门决算: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情况编制,反映部门所有预算收支和结余执行结果及绩效等情况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改进部门预算执行以及编制后续年度部门预算的参考和依据。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三、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

四、结余结转:结余是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地方财政有结余结转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央财政超收中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因超收数额到年底才能较为准确预计,且其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因此有一部分要在年底时才能下达,造成地方财政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二是地方财政超收中有一部分资金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三是资金已下达,因涉及政府采购等原因暂时无法拨付的资金,形成结余结转。

五、基本支出: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六、项目支出: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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