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老年罪犯 优先适用假释 先行羁押折抵刑期
【基本案情】
罪犯陈某某,男,1958年6月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县。
陈某某为了种植的玉米地不被树木遮住从而影响玉米的生长,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间,到江城县宝藏镇某小组自家地里以环剥树皮的方式将18株树木毁坏。经鉴定,18株植物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千果榄仁(活立木蓄积8.199立方米)。2022年9月 20日,陈某某因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元;单独赔偿森林植被恢复费人民币2590元,刑期至2025年9月19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1月24日,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洱中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3年1月18日,陈某某被交付云南省普洱监狱执行刑罚。
【监督及履职过程】
(一)线索发现
2024年8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普洱检察院)在审查普洱监狱报送的罪犯陈某某提请减刑案件卷宗材料时,发现罪犯陈某某可能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属于可以依法优先适用假释的情形,普洱检察院为查明陈某某是否确实符合假释适用条件开展调查核实。
(二)调查核实
一是研判陈某某的违法犯罪情况。陈某某无犯罪前科,犯罪行为不属于性质特别严重的罪行,其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低,系年满66周岁的老年罪犯。同时,本案判处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森林植被恢复费人民币2590元的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二是评估陈某某服刑期间现实表现。通过询问罪犯、监管民警、查阅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累计台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了解到,陈某某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安排,接受教育改造,没有被处罚记录,确有悔改表现。
三是评估其假释后的监管条件。经监狱委托陈某某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区调查评估,矫正机构出具调查评估报告,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综合分析研判全案事实、证据,认定陈某某人身危险性较低,没有再犯罪的风险,服刑期间现实表现较好,假释后能自食其力,具备社区监管条件。
四是实质化审查陈某某假释刑期条件。经对陈某某提请减刑案件卷宗材料审查,证实其于2022年9月20日被逮捕羁押,2023年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从羁押日至2024年3月31日考核截止时间计算,已经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三)监督意见
普洱监狱与普洱检察院对于适用假释时,执行原判决刑期二分之一的起算时间存在争议,普洱监狱认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在监狱服刑时间应超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普洱检察院认为,“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不仅包括交付监狱实际执行的刑期,也包括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期限,普洱监狱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2024年9月14日,普洱检察院综合考虑陈某某犯罪情节、系老年罪犯、假释刑期条件、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假释后的监管条件等因素,向普洱监狱提出对其依法提请假释的检察意见。
(四)监督效果
2024年9月30日,普洱监狱采纳普洱检察院的意见,向普洱中院提请对罪犯陈某某予以假释。2024年10月28日,普洱中院裁定对罪犯陈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25年9月19日日止。陈某某假释后,由普洱监狱干警送到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县宝藏镇司法所报到进行社区矫正。普洱检察院定期与普洱监狱、江城县宝藏镇司法所及所在地村委会联系沟通,了解到陈某某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监管教育,与周边村民相处融洽,现已融入正常生活。
此案办理后,普洱市检察院与普洱监狱召开联席会议,就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达成共识,统一意见。随后普洱监狱对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进行排查,下半年内提请法院假释案件3件,已由法院裁定假释2件,推进了本地区假释制度的正确适用。
【典型意义】
(一)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
假释制度能够更好实现刑罚特殊预防功能,促进罪犯更好更快融入社会。对同时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和法定假释条件的罪犯,可以优先适用假释。通过调查核实,认定罪犯对既符合减刑又符合假释条件,刑罚执行机关未优先提请的,应当建议优先提请假释,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
(二)准确适用假释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规定,“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是依法适用假释的前提条件。为充分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按照刑法中刑期折抵的规定,“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应包含罪犯先行羁押的期限。在罪犯符合“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的刑期条件的基础上,检察机关还要结合罪犯交付执行刑罚后的教育改造情况、认罪悔罪表现、在羁押期间的表现情况、调查评估意见等综合考虑“再犯罪风险”,依法提出对罪犯适用假释的检察意见。
(三)通过个案办理促进类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假释监督案件过程中,要加强对法律、司法解释的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依法实现办理个案公平公正。同时,也要通过个案办理促进类案监督,对刑罚执行机关认识不同导致司法适用出现偏差的理念,予以引导纠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