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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诉高某宝、王某城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危险废物处置 民事责任主体 连带责任

【要旨】

针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检察机关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办案程序,因证明标准和责任承担要求不同,刑事被告人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范围并非完全一致,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侵权人可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就公益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至2022年6月,高某宝、张某连、高某甲等3人明知王某城等12人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格,仍委托其非法收购51家机动车维修个体工商户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王某城等人将收购的废机油分别运输至济南、德州辖区内6个县(区),贮存在自制油罐中,其在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废机油的过程中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调查和诉讼】

2022年10月,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齐河县院)在办理王某城等人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发现,王某城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于2022年10月26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因该案污染地点涉及济南市和德州市多个县(区),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德州市院)根据黄河流域(山东)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与济南市检察机关召开座谈会,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移送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固定关键证据;督促生态环境部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贮存油罐污染范围、污染程度以及生态环境修复所需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等进行鉴定、评估。经鉴定,废机油属于具有毒性、易燃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生态环境修复费、环境功能性损失费以及鉴定费共计170万余元。

本案中非法销售废机油的51名个体工商户刑事部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齐河县院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齐河县院经审查认为,虽然51名个体工商户未被起诉,但其明知王某城等12人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格仍予以销售,应就造成的公益损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2023年2月23日,齐河县院对非法委托收购废机油的高某宝等3人、非法收购废机油的王某城等12人和51名个体工商户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上述人员就收购、销售、运输、贮存、处置废机油造成环境污染所产生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环境功能性损失费、鉴定费共计170万余元,承担连带责任。同年4月12日,齐河县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各被告均表示自愿承担相应赔偿费用并达成调解协议,其中高某宝等3人每人支付203030元,王某城等12人在13000元至47500元范围内、51名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13000元至18000元范围内分别支付相应的赔偿数额。当日各被告与生态环境修复公司签订修复协议,委托其处置危废,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并将170万余元全部缴纳至专设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提存账户,待修复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作为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予以支付。

为进一步推动污染现场修复治理工作有序进行,2023年4月19日,德州市院联合齐河县院就修复方案内容组织召开听证会。同年4月28日,德州市院组织召开生态环境修复方案专家咨询会,邀请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济南市生态环境局代表共同参加。经征求专家意见,最终明确除济南一污染地块因拆迁无法原位修复采取异地修复外,其余污染现场均采用原位修复方式恢复生态原貌,另对无法直接修复的环境功能性损失,通过补植复绿方式在修复示范基地开展替代性修复,恢复受损环境。

修复过程中,德州市院会同济南市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公益诉讼志愿者对修复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截至目前,检察机关跟进监督查明修复工作已全部完成,经检测均符合国家标准。

【典型意义】

跨区域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存在环境污染严重、共同侵权人多、环境修复地点多等特征,检察机关发挥跨区域协作优势,横向联动,一体推进,通过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刑事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追究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有效落实了“损害担责、全面赔偿”环境侵权追责原则。办案过程中,对受损环境难以直接修复的,通过补植复绿方式在修复示范基地开展替代性修复,使受损环境公共利益得到全面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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