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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滨湖港黑臭水体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长江大保护 黑臭水体治理 结案标准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精准把握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标准,对整改措施和效果跟进监督,经过调查,对生态环境污染问题确已解决的,可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基本案情】

滨湖港位于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官埠桥镇,也称滨湖港渠道,为斧头湖流域中淦河三级支流。多年来,滨湖港中下游水体呈黑色,散发刺鼻气味,蚊蝇滋生,常有大量垃圾漂浮于水面。与滨湖港相通的汇水沟内水体亦呈灰黑色,沟渠内生活垃圾和绿色藻类漂浮,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据测算,经由滨湖港向斧头湖排放的总磷,约占斧头湖磷外源输入的1/5,是斧头湖总磷超标的重要原因之一。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4月,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咸宁市院)在对2018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所涉问题线索整改情况开展跟踪监督时发现该案线索。经初步调查,2017年,滨湖港黑臭水体治理纳入“咸宁市淦河流域环境综合治理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滨湖港治理工程于2018年3月开工,2019年4月竣工验收,基本消除了黑臭。但由于滨湖港上游雨污合流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检察机关在实地调查中发现水体再次返黑返臭。2021年8月16日,咸宁市院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咸宁市住建局)和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分别立案。咸宁市院通过实地勘查、走访村民、询问行政机关相关人员等方式,发现造成滨湖港水污染的主要原因为城镇雨污管网不完善,大量城镇生活污水、农村生活污水和农业面源污水直排滨湖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城镇排污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机关三定方案,咸宁市院分别于2021年8月20日、8月27日向咸宁市住建局和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咸宁市住建局依法履职,完善滨湖港片区污水管网系统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督促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强化监管,推动滨湖港各项整治方案按时按质落实到位,消除滨湖港水污染。

咸宁市住建局于2021年10月19日书面回复称,该部门加快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内源治理、生态补水等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建设,努力改善滨湖港水质。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0月26日书面回复称,该部门已加密滨湖港水质监测频次,每周对水质进行分段监测,加大对非法排污行为的打击力度。至2021年底,咸宁市住建局实施生态补水工程;对涉水范围内的部分企事业单位内部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启动生态滤池工程并于2023年3月正式验收。截至目前,治理工程均已投入使用。根据2021年10月至2023年6月多次水质监测数据分析,滨湖港水质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均值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总体水质持续好转。咸宁市院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进监督,认为行政机关已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案涉公益损害问题全部得到整改,遂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主动从环保督察线索“回头看”中排查出黑臭水体治理反复的“老大难”问题,立足检察职能,通过持续跟进监督,推动问题彻底整改。本案中,检察机关准确把握终结案件条件,对于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环境污染“顽疾”是否得到有效治理,持续跟进调查,确保整改落到实处。本案的整改方案也为老城区雨污截留整治和水环境综合治理提供了有益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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