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开选任听证员的公告
为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进一步发挥检察听证在助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决定公开选任听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选任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30名。
二、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3.年满二十三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
2.被开除公职;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职务;
6.其他有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三、听证员职责
(一)受邀参加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的听证会,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依法独立发表听证意见,为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提供重要依据;
(二)听证员参加听证会应当实事求是、认真履职,客观、公正、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三)听证员应当严格遵守听证活动的保密规定,保守在听证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办案秘密等。
四、任职期限
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且不得同时被选任为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的听证员。
五、选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
在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微博、门户网站、今日头条发布第二届听证员选任公告。
(二)接受报名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6月26日。逾期不予受理,本次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报名方式
本次选任采取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个人自荐,有工作单位的,应当提交工作单位的意见;组织推荐应当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1.网络报名。将电子照片、《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报名登记表》及相关报名材料扫描件各1份发送至报名邮箱。入选后需提交《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报名登记表》原件。邮箱地址:pesjcy@163.com。
2.现场报名。地址为普洱市人民检察院(茶苑路37号)案管大厅,报名时需提交相关报名材料的复印件各1份(原件现场查验),其中《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报名登记表》需提交原件,同时提交电子照片。
(四)报名材料
1.经签名盖章的《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报名登记表》;
2.近期一寸彩色正面电子证件照(推荐尺寸为25×35mm,像素不低于413×295);
3.身份证、户口本(户主页、本人页);
4.学历证书;
5.所在单位意见;
6.相关专业领域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证明文件、材料;
7.其他所获表彰或奖励的证明。
(五)初审考察和公示
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按照选任条件和工作需要,注重听证员整体结构合理性,充分体现听证员群众性、广泛性和代表性。综合考虑年龄、学历、专业背景、工作性质、听证员队伍结构等因素,对参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考察人选,并采取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面谈等多种形式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听证员候选人的政治素质、守法情况、群众基础、业务技能等。
根据考察结果,确定拟任候选人名单,并在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微博、门户网站等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确定选任人选
拟任候选人名单公示结束后,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选任决定,颁发听证员聘任证书。
六、联系方式
有关听证员选任事宜,可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咨询。
联系人:应彩虹 ,联系电话:0879-2311617。
联系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37号,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
附件: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报名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