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施某某因酒后与朋友刀某某发生口角争执而引发打架,杨某某因邻里排水问题与李某某发生争执后引发打架行为。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均造成了被害人轻伤二级。案发后,两名犯罪嫌疑人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施某某、杨某某二人的行为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拟依法作出不起诉。为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与透明度,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检察长戴志强主持,通知案件当事人、侦查人员到场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组成听证评议团。会上,承办检察官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拟不起诉理由进行详细阐述,重点说明施某某和杨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对不起诉条件,且刑事和解对修复社会关系的积极意义。
被害人表示已接受赔偿并谅解了犯罪嫌疑人,希望司法机关从轻处理。施某某、杨某某当场认错并承诺今后遇事冷静处理,不再做违法犯罪事情。侦查人员表示案件不起诉处理更利于矛盾纠纷化解,支持检察机关拟不起诉意见。听证评议团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围绕争议焦点展开深入讨论,一致认为检察机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拟不起诉决定既体现了法律的威严,又彰显了司法的温度,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意检察机关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