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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黄河岸线王大汉浮桥利用项目破坏生态环境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湿地资源保护 “河湖长+检察长”协作 一体化办案

【要旨】

检察机关与河长制办公室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协作联动机制,对于河长办移送的侵害湿地生态安全的重大公益损害案件线索,通过联合开展调查,及时研判违法行为及公益损害事实,联合督促整改,开展专业化整改评估验收。省级检察院带头立案办理重大公益诉讼案件,统筹三级院办案力量,逐级分工开展调查取证,逐级督促相应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基本案情】

内蒙古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属于典型的黄河湿地生态系统,具有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而且也是200余种候鸟南北迁徙的重要停歇地,承担着包头市及周边地区的环境保护、气候调节、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要生态功能。2006年9月,王大汉浮桥经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批准建成。2007年10月,在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后,王大汉浮桥及通往浮桥的引路均被划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王大汉浮桥十四年来持续处于运营状态,通行车辆大约在500至800辆次/日,往来车辆产生的煤灰粉尘严重污染湿地生态环境,噪声污染严重侵扰了湿地野生动物的栖息繁衍。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河长办)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自治区院)移送了王大汉浮桥利用项目破坏南海子湿地生态环境案件线索。自治区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10月22日联合自治区河长办对该线索进行现场调查,并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统筹包头市检察院、包头市东河区检察院的办案力量成立办案组,依职权分级分解调查任务,通过实地调查、走访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调取涉案材料等,查实王大汉浮桥运营情况及侵害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情况。自2014年以来,尽管包头市人民政府多次制定整改方案,但是一直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王大汉浮桥仍在运营,是全区黄河岸线利用项目专项整改任务中唯一未完成整改的。

办案组研判认为,包头市人民政府、包头市东河区政府及林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行政机关负有监管职责。随后,自治区院联合自治区河长办与包头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召开磋商会,与会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认可王大汉浮桥的运营对湿地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但浮桥建设在先,湿地规划调整在后,拆除的难度很大。

该案涉及不同层级多个行政机关,违法和公益损害的情形严重,社会影响大。2021年11月10日,自治区院向包头市人民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统筹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关闭王大汉浮桥路并依法拆除,及时修复浮桥及浮桥路侵占的湿地生态环境,及时治理湿地区域的煤灰粉尘污染并恢复湿地的生态功能。

包头市人民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部署由东河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市林草等职能部门组建专门工作组,研究制定浮桥拆迁安置及专项整改方案。11月25日,包头市人民政府回函称,已编制完成拆迁补偿工作方案及湿地恢复工作方案,并于2021年底前拆除王大汉浮桥,于2022年5月底之前基本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2022年 6月6日,自治区院向包头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提供黄河岸线王大汉浮桥利用项目整改进展情况的函》,对整改进展情况跟进监督。6月15日,包头市人民政府回函称已按时完成整改任务,依法注销了王大汉浮桥渡口审批许可、收费许可资质、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资质,依法拆除了王大汉浮桥;委托专业机构制定湿地恢复项目实施方案,以自然恢复的方式逐步恢复湿地生态环境。

2022年8月,自治区院、自治区河长办、包头市检察院、包头市东河区检察院跟进监督发现,王大汉浮桥及附属设施已拆除;浮桥路段完全封闭,恢复了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安宁和湿地生态环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依托“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与河长办联合研判案件线索、联合开展调查取证、联合召开磋商调查会,发挥保护湿地合力。自治区院带头立案办理辖区内重大公益损害案件,依法统一调用辖区检察人员组成办案组,明确办案思路和办案任务,协调处理涉及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推动问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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